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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五河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5年本)

五河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5年本)

2026-03-18
索引号:003045861/202603-00028信息分类: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五河县公安局发布日期:2026-03-18 15:03
文 号: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26-03-18
名 称:五河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5年本)
关键词: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索引号:003045861/202603-00028
信息分类: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五河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3-18 15:03
名 称:五河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5年本)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26-03-18
文 号:
关键词: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五河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5年本)

1.110电话报警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安机关 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

二、承办机构

县局 公安局 情报 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全天 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 110报警服务台

电话: 110

2.开展“110”宣传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2、《关于大力开展2014年“110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公传发﹝2013﹞831号):为大力宣传110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充分展示“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110的理解和支持,公安部决定将2014年1月10日作为“110宣传日”。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 公安局情报 指挥中心 、 政工室 、治安 大队 、 刑侦大队 、交 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通过摆设展台、开展警营开放日、微博、微信、政府网等开展 110接处警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按公安部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 公安局 110报警服务台

电话: 110

  1.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二、办理条件:

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失效或者签注失效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国籍冲突类未成年人临时需要出入境的。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受理;

2、办结:负责办结申请人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的相关事项。

四、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所需材料(户口簿、出生证明、护照、港澳居民身份证)、单位同意函。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1个工作日,工作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次 15元多次80元。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7〕1186号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 5057576

  1.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一、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二、办理条件: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受理;2、办结:负责办结申请人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的相关事项;3,送达:依申请人要求可以选择快递送达

四、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入台许可证、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赴台批件。

五、办理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1个工作日,工作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往来台湾通行证 8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 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五河 县 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 5057576

  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一、办理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二、办理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当场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1)体育比赛活动;(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3)展览、展销等活动;(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5)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受理后当场受理。

2.办结:根据审核确定属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制证、发放、送达《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四、申报材料: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1个工作日,工作日 09:00-12:00、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九、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五河 县 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 5057576

  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办理条件:新建、改建金融网点的相关单位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 到五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提交 书面 材料进行申报,治安大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或者 将书面材料 邮寄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将材料移交 五河县公安 局治安大队及时办理; 2、审查: 五河县公安局 治安大队受理后进行核查; 3、办结:根据实际核查结果及时办结。

四、申报材料: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2.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 技防物防设施图纸。4. 金库施工人员身份证。5. 周边环境平面图。

3..办结: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制证、发放、送达《准于建设许可通知书》、《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四、申报材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五河 县 公安局(五河县为民路与 306省道交汇处西150米 )

七、监督电话: 0552- 5056465

  1.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一、办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理条件: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当场受理。

2.办结: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审核确定属实,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制证、发放、送达《五河县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申报材料: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证明、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焰火燃放许可证审批表。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1个工作日,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十、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5057576

  1.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一、办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等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手续。

2.办结: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当场制作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3.送达:依申请人要求送达结果。

四、申报材料:申请表、法人安全资质、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销售单位资质证书,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允许经营范、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证和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1个工作日,工作日 09:00-12:00、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十一、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五河 县 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 5057576

  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次修订。36项。

二、办理条件: 1、有合法、规定的经营场所。2、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3、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视频监控设备。4、从业人员具有完成行为能力,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受理窗口当场受理。2.办结、送达: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决定意见办结。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制证、发放、送达《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消防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申领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证审批表。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1个工作日,工作日 09:00-12:00、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十二、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五河 县 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 5057576

  1.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一、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二、办理条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合法的生产作业活动;通过《安徽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后当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2办结:通过审查确认属实,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现场系统打印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单位管理卡。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工作日 09:00-12:00、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十三、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五河 县 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 5057576

  1.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一、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二、办理条件: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受理;2、办结:负责办结申请人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的相关事项。

四、申报材料:港澳关系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关系人来往内地通行证、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1个工作日,工作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前往港澳通行证 40元/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十四、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五河 县 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 5057576

  1. 普通护照签发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办理条件: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普通护照。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受理;2、办结:负责办结申请人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的相关事项。

四、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1个工作日,工作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120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五河 县 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 5057576

  1. 户口迁移审批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第五十九条 〔迁移登记原则〕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户内成年人办理。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应当随父母,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户口或空挂户口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迁出。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当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移、户口冻结地区的冻结范围和时限遵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迁移登记办理程序〕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迁移证件。

第六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凭《准予迁入证明》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凭居民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准予迁入证明》。

《蚌埠市公安局户口办理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第三十条 对因生产生活居住需要迁往集体土地房屋落户的,提供以下材料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夫妻投靠的,凭结婚证,经派出所审核后办理。

(二)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

1、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的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

(三)未落实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后投靠父母回原籍的,凭以下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办理。

1、毕业证;

2、回原籍的报到证、迁移证;

3、原户口迁出证件存根、网上迁移记录或能够证明原迁出的其它证明;

4、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的证明;

(四)离婚回原籍的,凭以下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办理。

1、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2、原户口所在地与拟迁入地市(县)无房产证明,但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已明确无房产的,不需再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无房产证明;

3、原户口迁出证件存根、网上迁移记录或其它原迁出的证明材料;

4、所在村和乡镇两级出具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该人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签署明确的“同意户口迁入”字样的证明;

(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与现役军人父母共同生活的,凭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和村出具的居住证明,经所在村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

二、办理条件:

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2、审核: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相关材料,对于当场办理的户口迁移类业务现场办理,对于需要县局审批的户口迁移类业务提交县局审批;3、办结:申请人至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结婚证等根据具体迁移原因提供的材料。

五、办理时限: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户口申报事项,当场办结;对于须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者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不包括在十个工作日内),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政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工作日 09:00-12:00、13:00-17:00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工作日 08:00-12:00、14:30-17:3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五河县城南新区兴浍路 11号五河县政务服务中心B楼一楼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八、监督电话: 0552-5057576

  1.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 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 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二、办理条件:

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2、审核:公安机关审核相关材料;3、办结:申请人至公安机关领取《边境通行证》。

四、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两张本人 1寸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办理时限: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当场办结。

政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工作日 09:00-12:00、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五河 县 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5057576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一、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二、办理条件: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县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受理;2、办结:申请人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申报材料:

台湾居民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五、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7个工作日,工作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00元∕本。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 五河 县 城南兴浍路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

八、监督电话: 0552-5057576

  1. 犬类准养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部门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申请养犬登记。

二、办理条件: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十二个月免疫一次。养犬人应当按照免疫时限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作职责或者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三)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申请办理,2、办结:公安部门受理养犬人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留场所。

四、申报材料:

常住人口身份证、户口本(非常住人口身份证、居住证)、犬只免疫证。

五、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为民路 16号(县公安局大门西侧)

七、监督电话: 0552-7239191

  1.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看守所岗位执法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 :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0.5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看守所

三、服务对象

已决犯直系亲属

四、服务条件

在看守所被依法羁押的已决犯(法院下达判决并已生效的在押人员)直系亲属。

五、服务流程

在看守所被依法羁押的已决犯直系亲属,凭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在看守所接待室登记审核,经所领导审批,予以安排会见。

六、服务时限

会见时间由看守所根据需要安排,提前通知家属。上午 8点半至11点,下午2点半至5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五河县看守所值班室

电话: 0552-5057067

电话: 0552-5081311

  1.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强化重点时段集中宣传,以每年“禁毒集中宣传月”为重点,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精心策划并组织部署禁毒集中性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 禁毒大队,禁毒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通过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微博、微信、政府网等多种形式,开展 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 6月26日前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禁毒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电话: 0552-5051123

19.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强化重点时段集中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媒介或舆论阵地的作用,以每年“禁毒集中宣传月”为重点,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精心策划并组织部署禁毒集中性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 禁毒大队,禁毒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通过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微博、微信、政府网等多种形式,开展针对社会面的集中宣传活动。

五、服务时限

每年的 6月份

六、咨询方式

五河县 公安局 禁毒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电话: 0552-5051123

20.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 2010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工作方案》(公经〔2010〕222号):经公安部批准,每年5月15日确定为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公安经侦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 公安局经侦 大 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为了增强全社会对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犯罪造成的危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活动期间,通过现场会、新闻媒体等形式,组织开展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识假防骗能力进一步提升,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战果得以充分展现,经侦和谐警民关系进一步密切。

五、服务内容

1.选择宣传活动地点。五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着眼于提高宣传覆盖率、扩大宣传效果,选择广场、车站、商业机构等人流密集场所开展宣传。

2.印制宣传资料。结合当前本地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本地常见、突出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表现形式、典型案例、防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内容,制作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手册、宣传扑克等,向广大群众发放。

3.制作宣传展板。根据所确定的宣传活动地点位置、场地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设计、制作宣传展板。

4.开展法律咨询。在活动现场,设立咨询、受理举报经济犯罪宣传台,认真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受理群众举报,广辟案件来源,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 5月15日前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五河县 公安局经侦 大 队

电话: 0552- 5057573

21.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公安经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公经侦〔2016〕214号) 第5项: 五河县公安局经侦大 队以 五河县 公安局名义向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2、《2016年蚌埠市公安经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蚌公经侦〔2016〕36号): 五河县公安局经侦大 队以 五河县 公安局名义向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 公安局经侦 大 队

三、服务对象

有关企业、部门、单位

四、服务条件

为了增强全社会对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犯罪造成的危害。按照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统一部署,结合我 县 实际,向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五、服务内容

向有关部门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六、服务时限

每年发现有经济犯罪风险时通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五河县 公安局经侦 大 队

电话: 0552- 5057573

22.“12389”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受理

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公安机关12389 举报电话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13〕862号):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电话于2013年12月24日开通运行。并确定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受理主体。

2.《关于做好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举报电话职能移交工作的通知》(公督〔2015〕338号):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举报投诉电话于2015年7月15日正式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二、承办机构

县 公安局督 审大 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根据 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公督 〔 2016 〕 20号)以及 《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皖公督察〔 2016〕64号)。主要办理流程:

1.接听电话: 来电必接,如实记录,规范录入,及时处理,确保举报投诉线索 无遗漏、不拖延。

2.受理转办: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初次接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诉求的举报投诉事项,根据被举报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按照公安机关部门分工管辖,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警务督察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警务督察部门管辖的,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并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3.核查反馈: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案(事)件核查,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及时。对于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或者核查结果,应当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或者答复。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对实名举报的,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 7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办理完毕后,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反馈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并做好记录。

4.查纠整改: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存在过错,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确需采取行政措施或者追究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的,依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办理。

六、服务时限

公安机关 12389举报投诉电话工作时间由值守人员负责电话接听、线索录入和受理、审批、转办等事项。非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或规定的休息时间)进行电话录音。受理后,按照工作程序即刻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 公安局警务 督审大 队

电话: 0552- 5056332

23.公安机关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

便利和保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二、承办机构

县 公安局 政工室

三、服务对象

新闻媒体记者

四、服务条件

持有记者证

五、服务相关规定

1.中央及省外媒体记者前来我局进行相关采访,须报经公安厅有关部门审批。获准的采访,市局宣传科负责协调有关警种、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配合采访。

2.省级媒体需要采访市局相关警种和部门,需事先制定采访计划,提出要求。市局宣传科根据活动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

3.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到市局及区县公安机关进行涉案采访,必须报经市局审批。市局宣传科根据活动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县 公安局 政工室

电话: 0552- 5053616

  1. 安徽公安网“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更好地使互联网平台为执法办案所用。

3.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要求:要出台更多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1. 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开通全省“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系统的通知(皖公办〔2016〕175号):为大力推进执法公开、警务公开,落实好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决定在全省上线启动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系统,并依托“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三、服务对象

案件被害人、报案人

四、申请条件

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报案。被害人、当事人电话报警或到公安机关报警。

2.受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记录被害人、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3.提供案件状态查询密码。安徽公安网后台自动发送短信,提供案件查询密码给被害人、当事人,被害人、当事人登录“安徽公安网”,可以适时动态查询,知悉自己报警的立破案情况等。

七、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经审查立为刑事案件后,72小时内,安徽公安网后台自动发送查询密码给报案人、被害人,报案人、被害人凭密码登录安徽公安网“刑事案件状态查询”页面。

八、收费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电话: 0552- 7195110

25.开展“6.01”打拐日宣传活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公安厅《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 结合本地实际,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以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会同妇联等单位开展主题为“关爱儿童,反对拐卖”的反拐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设立宣传咨询服务点:在县城青年圩广场等公共繁华场所选择并设立宣传咨询服务点。

2.拉横幅:主题是“关爱儿童,反对拐卖”。

3.展板陈列:展示党委政府保护女儿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公安机关近年来打击拐卖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的成果。

4.发放宣传单:反拐常识,涉拐犯罪法律规定,群众发现疑似妇女、儿童、女学生等易受侵害人群失联失踪情况报警求助方式。

六、服务时限

“六一儿童节”期间的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接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电话: 0552- 5055434

26.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

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5〕4088号):经国务委员、国务院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部长郭声琨批准,定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举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1.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皖公刑侦[2016]211号) 第四项: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并重,大力做好反拐宣传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为了全面提升群众防范意识,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增强全社会对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活动期间,通过现场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组织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识假防骗能力进一步提升,参与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战果得以充分展现,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

五、服务内容

1.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主题,编写简明扼要、切中要害、朗朗上口的防骗口诀、短信,制作宣传手册、卡通宣传片,录制电视教育短片等,通过揭露作案手段和诈骗话术,解析案例,以案说法,教授防骗措施等,在宣传周期间集中对外发布。

2.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本行业优势和便利,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高发多发的电信诈骗规律特点,开展全民宣传防范活动,营造良好的防骗反骗氛围,力争做到人人有防骗意识、事事有防骗措施。宣传、广电、网信等部门要组织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诈骗宣传。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要针对用户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以及群发短信提醒等多种方式发布防诈骗提示。

3.要在车站、码头、超市、公园、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银行网点、电信营业厅等人流密集区和社区小区,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讲解,提高群众的防骗意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4.要主动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媒体开展跟踪报道、深度报道,体现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措施成效,揭露犯罪手法和危害,滚动播出公益广告和电视教育短片,确保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六、服务时限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电话: 0552- 5057110

27.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二、承办机构

县 公安局网安 大 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或经由安徽公安“便民E网通”引导进入)。

2.点击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3.输入需要查询的域名即可查询。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 公安局网安 大 队

电话: 0552- 5054147

28.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二、承办机构

县 公安局网安 大 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或经由安徽公安“便民E网通”引导进入)。

2.点击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3.输入需要查询的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即可查询。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 公安局网安 大 队

电话: 0552- 5054147

29.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二、承办机构

县 公安局网安 大 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或经由安徽公安“便民E网通”引导进入)。

2.点击网站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3.输入需要查询的公安机关备案号即可查询。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 公安局网安 大 队

电话: 0552- 5054147

30.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一、办理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 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二、承办机构

县局禁毒大队,禁毒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三、服务对象

安徽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内、 五河县 辖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接受要求核查的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

2、对于能够当场核查给予当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核查的经营单位;

3、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核查的经营单位

六、服务时限

全年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五河县 公安局 禁毒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电话: 0552—5051123

3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一、办理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二、承办机构

县局禁毒大队,禁毒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三、服务对象

安徽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内、 五河县 辖的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人)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接受要求核查的承运人的申请材料;

2、对于能够当场核查给予当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核查的承运人;

3、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核查的经营单位

六、服务时限

全年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五河县 公安局 禁毒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电话: 0552—5051123

32.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二、承办机构

县 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社会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接受报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

2、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强行乞讨、滋扰生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法律规定开展处理;

3、对于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劝说、引导其向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寻求帮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护送到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附介绍信办理交接手续;

4、对于流浪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及时通知120急救或护送至医院救治,填写《生活无着的流浪危重病人医疗救治登记表》,附介绍信办理交接(移交)手续;

5、协助救助管理站,开展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核查。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 5056465

3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 124号令)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所有人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时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交验机动车,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提交原登记证书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收费岗缴纳工本费。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收费岗缴纳工本费。收回原登记证书;对不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登记证书;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八、联系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电话: 0552- 5029728

3 4.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 124号令)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所有人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属于补、换领行驶证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收费岗缴纳工本费,受理岗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补、换领号牌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申请人凭受理单缴纳工本费后,持号牌领取凭证到号牌制作点领取号牌。(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服务时限

行驶证补换领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号牌补换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规定,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5元/本,号牌:汽车100元/副,挂车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40元/副,摩托车70元/副。

八、联系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电话: 0552- 5029728

3 5.驾驶证损毁换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 139号令)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的,驾驶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申请驾驶证换领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驾驶人的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收费岗缴纳工本费。受理岗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服务时限

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八、联系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电话: 0552- 5029728

3 6. 驾驶证遗失补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 139号令)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申请驾驶证换领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驾驶人的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三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收费岗缴纳工本费。受理岗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服务时限

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八、联系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电话: 0552- 5029728

37.机动车违章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三条第四款: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关于做好下半年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第427号)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服务对象

五河县机动车车主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网上输入相关信息。

五、申请材料

网上自助查提交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后六位。

六、办理流程

公众通过安徽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https://ah.122.gov.cn/)点击“信息查询-违法”,选择机动车种类,填写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后六位及验证码,点击“立即查询”、即可显示机动车违法信息。

七、办理时限

实时查询。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电话: 0552-5029106

38.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 164 令)第三条第四款: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总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车主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车主网上提交相关信息。

五、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网上输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

六、办理流程

公众通过安徽公安网( www.ahga.gov.cn)点击“服务e点通”,进入“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点击“查询”、“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选择号牌号码,填写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及验证码,点击“立即查询”,即可显示机动车基本信息。

七、办理时限

实时查询。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电话: 0552- 5029728

39.驾驶人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 172 令)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蚌埠市驾驶人

四、申请条件

驾驶人网上输入相关信息。

五、申请材料

驾驶人输入档案编号、驾驶证号。

六、服务流程

公众通过安徽公安网( www.ahga.gov.cn)点击“服务e点通”,进入“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点击“查询”、“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选择发证机关,填写档案编号、驾驶证号及验证码,点击“立即查询”,即可显示驾驶人基本信息。

七、办理时限

实时查询。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电话: 0552- 5029728

40.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公安部 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功能。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车主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网上输入相关信息。

五、申请材料

网上自助查提交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

六、服务流程

公众通过安徽公安网( www.ahga.gov.cn)点击“服务e点通”,进入“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点击“查询”、“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选择号牌种类,填写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及验证码,点击“立即查询”,即可显示机动车非现场信息。

七、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 咨询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电话: 0552-5029106

41.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05号)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请材料

新建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详细路口点位清单。

六、办理流程

1、新建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详细路口点位清单统计在册。

2、点位清单报宣传科,请宣传科选择大众媒体发布公告。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媒体公告费用

九、咨询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电话: 0552-5029106

42.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

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30 号)第二十一条: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活动预热期(11月上旬至中旬):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和媒体宣传活动,重点组织好全省统一开展的“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纪念日”纪念宣传活动暨“无记分,有奖励”活动抽奖仪式。

2.活动集中宣传期(11月下旬至12月2日):共同策划媒体行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连续推出“全国交通安全日”特别节目,形成集中报道声势。在12月2日当天,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邀请党委、政府领导,文明办、司法、教育、交通运输、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文明安全模范驾驶人、交通安全形象大使、文明交通志愿者等,举办大型主题宣传活动,掀起主题宣传活动高潮。

3.活动后续宣传期(12月3日至4日):各部门从多个视角开展延续性报道,并与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有机衔接起来,进一步深化“全国交通安全日”长效宣传机制。

六、服务时限

每年 12月2日前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552-5029108

43.交通路况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 2015〕69号):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面向社会各界发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安全文明出行。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曝光等形式公开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搜集需要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结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厅开展的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守护平安”系列行动、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等项工作,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广泛搜集交通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完善相关文字、图表等资料。

2.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发布。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发布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的便民利民措施以及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人、车、交通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客货运企业等,组织中央、省、市级新闻媒体参会进行报道。同时,运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微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及“交管12123”手机APP等渠道及时发布信息。

六、服务时限

持续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552-5029106

44.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服务对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

四、申请材料

本人驾驶证

五、服务流程

办理点直接出具驾驶证办理

六、办理时限

当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552-5035305

45.交通紧急疏导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二、承办机构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服务对象

交通参与人

四、申请条件

1、公众发现提供线索

2、交警各大队巡查时发现

五、申请材料

1、公众发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以上情况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六、办理流程

1、举报:通过110报警、电话报告等方式进行举报。

2、受理:指挥室受理,报分管领导,转批相关科室办理,涉及其他部门的,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

七、办理时限

按照先急后缓的情况分别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552-5029106

46.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局属各单位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幼儿园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工作。

2.指导、检查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工作。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0552- 5056465

  1. 新生儿重名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 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关注并进入微信公众号“安徽治安在线”。

2.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新生儿取名指引”进入。

3.输入新生儿拟取姓名即可在全省或指定市、县(取)查看重名人数。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48.对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向派出所书面申请;

( 2)户口内勤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

( 3)系统信息或档案材料查询;

(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

五、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1.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 1)相关单位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工作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向派出所书面申请;

( 2)户口内勤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

( 3)系统信息或档案材料查询;

(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1.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 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向派出所书面申请;

( 2)户口内勤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

( 3)系统信息或档案材料查询;

(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

五、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1.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被查询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的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的除外),向派出所书面申请;

( 2)户口内勤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

( 3)系统信息或档案材料查询;

(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

五、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1.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向派出所书面申请;

( 2)户口内勤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

( 3)系统信息或档案材料查询;

(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

五、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1.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对申请人、知情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仅用于办理户口),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54.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对申请人、知情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六、服务时限

按公安部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55.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对申请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如果死亡人为案件当事人,另需刑侦部门出具鉴定及案件相关材料);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六、服务时限

按公安部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56.临时身份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1.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对申请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如果死亡人为案件当事人,另需刑侦部门出具鉴定及案件相关材料);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六、服务时限

按公安部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 6465

58.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关注并进入微信公众号“安徽治安在线”。

2.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身份证申办进度”进入。

3.输入受理号、验证码,点击查询,查看该受理号当前办证的进度情况。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 0552-5057576

59.购买散装汽油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流程

1、对单位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2、对个人需要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0552-505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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